(2017)浙06执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余张良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6执6号之二被拘留人:余张良,男,195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系被执行人浙江埃沃泰科针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2017)浙06执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埃沃泰科针纺有限公司、绍兴县中洲置业有限公司、宣淑英、余雄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埃沃泰科针纺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余张良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