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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孙曙光诉王小军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曙光,王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1531号申请人孙曙光。被申请人王小军。孙曙光诉王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曙光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小军在中国工商银行平川支行的工资及存款80000元。申请人孙曙光以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曙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小军在中国工商银行平川支行的工资及存款80000元。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孙曙光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 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海春书 记 员  魏家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