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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肖永安与高云红、洛阳市涧西区兴隆寨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永安,高云红,洛阳市涧西区兴隆寨社区居民委员会,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工农街道办事处,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332号原告:肖永安,男,194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洛阳市自来水公司退休职工,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高云红,女,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无业,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兴隆寨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珠江路兴隆寨村。法定代表人:郭宏俭,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工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95号。法定代表人:魏伟,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安学锋,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畅陶杰,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12号。法定代表人:郭建平,职务:区长。委托代理人:余卉颖,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永安诉被告高云红、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兴隆寨社区居民委员会、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工农街道办事处、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肖永安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永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永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肖永安承担。审判员  张通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