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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成华与李伟、陈钦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华,李伟,陈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3执242号申请人王成华,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伟,男,汉族。被执行人陈钦英,女,汉族。申请人王成华申请执行李伟、陈钦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423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可予以终结。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时再重新启动。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23民初10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峰审判员 潘 勇审判员 吕新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