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5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重庆青禾源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朝国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曾祥珠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青禾源建材有限公司,曾祥珠,重庆丰林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朝国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5民终50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青禾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三家镇文化路18号1单元3楼1号。法定代表人:卓清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莉华,重庆念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祥珠,女,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超群,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丰林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27号16幢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39827380B。法定代表人:王小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隼,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朝国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珠滩1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548077666。法定代表人:戴兴荣。上诉人重庆青禾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禾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祥珠、重庆丰林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林公司)、重庆朝国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朝国混凝土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3民初15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青禾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莉华、被上诉人曾祥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超群、丰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青禾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驳回曾祥珠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认定青禾源公司与丰林公司恶意串通没有事实根据。青禾源公司对本案合同的订立不知道会侵犯第三人利益,不具有恶意,曾祥珠举示的所有证据不能证明青禾源公司对本案合同的订立具有恶意。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也没有确认青禾源公司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恶意,一审法院仅根据对丰林公司作为债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一方,明知青禾源公司受让丰林公司债权会影响曾祥珠债权实现的事实判断,即判断青禾源公司与丰林公司、朝国混凝土公司订立合同属恶意串通情形。2.认定青禾源公司与丰林公司、朝国混凝土公司签订的合同损害曾祥珠的合法利益,没有事实根据。曾祥珠与丰林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民间借贷产生,曾祥珠对丰林公司的债权主张在获得查封、冻结等具体司法强制措施保护之前,并不具有阻止丰林公司处分其财产的法律效力。丰林公司转让债权即或在事实上会影响曾祥珠的债权实现,也是其公司财产权利的合法行使,而不是违法行为。丰林公司只有在曾祥珠的债权主张得到法院查封、冻结等司法令状保护之后,才能合法阻止丰林公司的财产处分行为。如果丰林公司抗拒司法查封,径行处分财产,在曾祥珠主张处分行为无效的情形下,才属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对第三人利益的损害。本案证据证明,青禾源公司与丰林公司、朝国商贸公司的合同签订时间在法院对朝国商贸公司应付丰林公司货款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之前。所以,在此之前丰林公司处分财产的行为并不违法,不构成对曾祥珠权利的不法侵害。青禾源公司与丰林公司订立的《债权转让协议》及与丰林公司和朝国商贸公司签订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是青禾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曾祥珠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签订转让协议时王小东同时控制了青禾源公司和丰林公司,青禾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丰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师生关系,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的可能。从曾祥珠一审提交的公安的询问笔录也能反映双方的关系,签订合同当天所有印章资质都是在王小东前妻手中掌控,相当于是自己给自己签订的合同。合同转让款项的流程,从询问笔录可以反映也是恶意串通,青禾源公司没有实际支付款项,青禾源公司只截取了款项流转的一部分,实际是王小东的妹妹把钱支付给青禾源公司,青禾源公司转给了王小东控制的重庆丰茂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茂物流公司),丰茂物流公司再把钱回到了王小东的妹妹名下,也能反映恶意串通,交易虚假。曾祥珠和王小东、丰林公司的债权,是在丰林公司和青禾源公司债权转让之前形成的,经过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丰林公司二审答辩称,同意青禾源公司的上诉意见。朝国混凝土公司二审未作陈述。曾祥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确认丰林公司与青禾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2、判决确认丰林公司与青禾源公司及朝国混凝土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签订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无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0月13日,朝国混凝土公司作为甲方与丰林公司作为乙方及青禾源公司作为丙方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为:截止2015年10月11日,甲方欠乙方5140288.14元(含运费)尚未清偿。丙方与乙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现乙方将其对甲方享有的其中3920288.14元的债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转让给丙方享有。本协议签订后,丙方直接向甲方主张该笔债权。乙方承诺并保证: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丙方承诺并保证: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乙方转让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该笔债权,甲方应直接向丙方履行还款义务。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甲方仍应继续向乙方履行还款义务。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守约方作出赔偿。具体支付时间,按甲乙双方于2015年10月11日签订的《付款协议》执行。2015年10月13日,丰林公司作为甲方与青禾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因甲方资金困难,现将其对朝国混凝土公司享有的3920288.14元的债权,按八五折作价,金额为3332244.92元转让给乙方享有。乙方需在两个月内将3332244.92元金额支付给甲方,第一个月内支付不低于60%,第二个月内应全额付清。若乙方延期付款,其延期部分需按月息1%向甲方支付资金利息。甲方承诺并保证: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债权。乙方承诺并保证: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甲方转让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向朝国混凝土公司主张该笔债权,乙方有权依据2015年10月11日甲方与朝国混凝土公司签订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向朝国混凝土公司主张该笔债权。甲乙双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另一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守约方作出赔偿。2015年10月28日,青禾源公司通过中国光大银行向丰林公司指定的收款单位丰茂物流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360000元。2015年10月29日,青禾源公司通过中国光大银行向丰林公司指定的收款单位丰茂物流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540000元和260000元。2015年11月4日,青禾源公司通过中国光大银行向丰林公司指定的收款单位丰茂物流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49000元、98000元、197000元、7500元、100000元和45000元。2015年11月5日,青禾源公司通过中国光大银行向丰林公司指定的收款单位丰茂物流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45800元、99800元、140000元和64400元。2015年11月6日,青禾源公司通过中国光大银行向丰林公司指定的收款单位丰茂物流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180000元、100000元和98000元。2015年11月10日,青禾源公司通过中国光大银行向丰林公司指定的收款单位丰茂物流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149900元、150000元、63000元和200000元。2015年11月12日,青禾源公司通过中国光大银行向丰林公司指定的收款单位丰茂物流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款154844.92元和230000元。2015年11月18日,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对卓清富(青禾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作的询问笔录中载明:“问:2015年10月12日,你是否在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996号附12号注资500万元成立青禾源公司?答:王小东是我的学生,1989年至1992年我是他的高中班主任教政治,每年春节有时搞师生会就会聚聚,2010年前后聚会时听说他在重庆从事水泥销售工作,自己开办有家丰林公司,经营得不错。当时我手里也有几十万的闲散资金,是我妻子承包中学伙食团分的利润,我主动问王小东需不需要资金,他说需要,然后利息谈成月息2%,当时他给我出具有借条,我通过农行卡转账了50万元给的王小东。随后,我陆陆续续借钱给他,我记得最多一次借了他180万元,亲戚朋友凑了些。每次借款他都给我出具借条,上面只是写明金额和利息,未写明期限。我要用钱再找他还。问:你们双方每次借款和结息如何对账,能否提供对账记录?答:口头对账,没有对账记录。问:你前后通过哪些银行卡转账借款给王小东?答:农行、邮政银行和工行,具体卡号我找到后提供给你们。问:继续讲?答:2015年10月前,王小东差了我180万元借款(只算了本金,未算利息,算起利息大约是200万元左右)。10月前几个月,我和王小东吃饭谈到我儿子至今还没有工作想搭到王小东做生意,我想成立个公司也搞水泥销售,但是我和儿子基本都没有做水泥销售的经历和经验,因此成立公司的所有事情都是委托王小东在负责。王小东具体安排的丰林公司的员工陈夏、徐鹏在帮忙租房、装修,成立公司,所有的资金都是王小东先垫付。问:你成立公司准备开办多大规模,投入多少资金,门面选址,有哪些客户源,王小东先期垫资你们有无书面协议?答:我没有具体考虑过,都是王小东安排人员在经办,现在办公地点我都没有去过,听说租了100平方米左右正在装修。我也未与王小东签订先期垫资的书面协议,都是口头约定的。问:你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没有?公司公章保管在何处?答:公司成立后至今没有开展具体的经营业务,我和儿子现在都住在遂宁市,成立的青禾源公司的公章未保管在我处,应该是在陈夏那里,我只是参与签订与王小东的丰林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就是丰林公司将与朝国混凝土公司、朝国商贸公司和中建佰润公司共计近500万元的债权以85%价值转让给青禾源公司。问:你为何要收购丰林公司的债权?你收购资金的来源?答:青禾源公司成立前,王小东提出他需要处置一些债权,将他公司的债权以85%的价格卖给我成立的公司,收购的资金他负责,我不需要管,然后他负责帮我成立的公司去收款,如果全部收回债权,青禾源公司可以得15%的利润。我认为有15%的利润,即使收不回来还可以认识水泥销售的业务单位,以后也可以开展相关业务,因此才同意与丰林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成立公司的一切手续都是王小东安排人在办,青禾源公司是2015年10月12日登记成立的。公司成立前(具体哪一天记不清楚了),王小东一个人到遂宁市我家来与我签订的三份《债权转让协议》,协议都是他拟好的,是将朝国混凝土公司、朝国商贸公司、中建佰润公司欠丰林公司总计近500万元债权转让给青禾源公司。我代表青禾源公司签的字,我妻子黎守英也在场。签好后,我家里保存有一套协议,可以提供给公安机关。2015年11月前后,王小东叫他妹妹王小燕来遂宁找我,然后王小燕分多次取现金给我,我存入我的邮政银行、工行的银行卡,共计400余万元。然后我将这400余万元转到王小东帮我开办的光大银行卡上(这张卡一直都在丰林公司陈夏手里),然后我光大银行卡上的400余万元再由陈夏转到青禾源光大银行账户支付给丰林公司账户作为债权收购款。期间我没有出资,都是王小东安排人通过我和青禾源公司的账户过账。问:青禾源公司在银行开办有几个账户,由谁保管?答:我和陈夏在光大银行开办有一个公司账户,账户及公司公章、法人章均由陈夏保管,还有没有其他账户我不清楚。问:你代表青禾源公司是否与丰林公司还有朝国混凝土公司、朝国商贸公司和中建佰润公司签订过《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答:没有,我只是在公司成立前与王小东签订过关于青禾源与丰林公司两方的债权转让协议。但是我知道并同意这个协议,王小东签好协议后拿给我看过,代表青禾源公司签字的是丰林公司的徐鹏,之前王小东给我说过我跑一趟重庆不方便,让徐鹏代我签字我也同意了。问:你能否提供青禾源与丰林公司以及朝国等三个债务公司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答:王小东没有给我保存,只是拿给我看过,应该是保存在陈夏那里,青禾源公司所有的资料、账户、公章等均是陈夏在保管。问:你未保管青禾源公司的账户、公章、相关协议,如何证明青禾源公司是你的公司而不是挂的你的名义他人在操控?答:前期我是想成立公司给小孩谋发展,但公司成立至今确实是王小东安排人员在具体经办。问:至今王小东有没有帮青禾源公司向朝国混凝土公司、朝国商贸公司和中建佰润公司催收到债权?答:陈夏给我说,现在青禾源公司账户上收到共计20万元左右的应收款,具体是哪家的我不知道,要问陈夏。问:你作为青禾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独资公司的出资人能否支配青禾源公司现在账上的20万元左右应收款?答:这不好说,最后需要算账,账户现在没有在我手上。问:还有什么要补充的?答:我确实借了钱给王小东,之前都是结算了的。2015年4月,王小东给我出具有一张本金180万元的借条,是之前累计本息的金额,年息是20%,没有期限,这张借条我保存有可以提供给你们。2015年10月,王小东处置债权需要成立公司,我也想儿子跟到王小东做水泥生意成立公司,于是双方商量以我的名义成立了青禾源公司,所有的手续都是王小东安排人在经办,我只是参与签订了与丰林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并以我个人和青禾源公司的账户过了一笔400余万元的债权转让款,其他事情我就没有参与了。问:王小东欠的你的180万元借款现在是否偿还?答:他口头跟我协商就是我账户2015年11月收到的400余万元中包括他的还款200万元左右,剩余的是我向他妹妹王小燕的借款。问:他还款有没有收回借条?你向王小燕借款有没有书面借款协议?答:都是口头协商的,没有收回借条,我也没有给王小燕出具书面借款协议。问:到底王小东还你180万元借款没有?答:不好说得。反正现在180万元借条我一直保存起的,我真正收了钱才算数。问:你以上所讲是否属实?答:是事实。”2015年11月18日,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对黎守英所作的询问笔录中载明:“问:你和卓清富是什么关系?答:我们是夫妻关系。问:你们夫妻和王小东是什么关系?答:王小东是我老公的学生,我老公高中时候教过他的。其他没有什么亲戚关系。问:你们家在重庆是否成立了一个公司?答:是的,2015年10月12日拿到的营业执照,公司的名称好像叫重庆青禾源建材有限公司。问:你们为什么要成立这个公司?答:因为我儿子大学毕业之后一直没有工作,喊他到我家开的超市帮忙,他嫌枯燥,我老公就说王小东在重庆生意做得还可以,我们家一直也在借钱给王小东,不如就到重庆来成立一个公司,跟着王小东一起做生意。他问了一下王小东,王小东说还可以。所以就到重庆来成立的这个公司。问:你们成立的这个公司准备从事什么业务?答:是准备卖水泥。问:公司成立过后到现在为止是否开展过业务?答:我不知道,都是我老公在管。问:公司的办公地点在什么地方?答:我听我老公说在重庆的海尔路。具体地方不知道。问:公司的办公地点有多大?答:听我老公说有70多个平方。问:公司办公地点现在开始住进去没有?答:没有,还没开始装修。问:你们谈过没有,公司办公地点的租金、装修、办公设备的购买等准备投入多少钱,由谁负责实施这些事情?答:我不知道,都是我老公在操办。问:你们从什么时候开始借钱给王小东?答:大概是从7、8年前就开始借钱给他了,时间确实记不清了。问:到现在为止,你们借了多少钱给王小东?答:应该有几百万,具体数目我不知道,都是我老公在负责。问:你们借给王小东的钱是从哪里来的?答:都是我们自己家的钱。问:你们借钱给王小东,是否有借条、收条?答:有,我现在保管的有一张,具体数目不清楚,应该有接近200万的样子。我老公那里是否还保管有没得,我不清楚。问:你们借钱给王小东是给的现金,还是转的账?答:有些是现金,有些是转账。转账是从邮政银行、农业银行转。但多数是拿的现金,因为转账要付手续费。问:你和你老公有哪些银行卡或存折,你把卡号或账号告诉我们一下?答:以我户名开户的有工商银行、邮政银行都是办的卡,都是在遂宁安居区办的,以我老公开的户名有邮政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还有信用社,都是在遂宁安居区办的。问:你把王小东转让债权给你们的事情经过谈一下?答:在今年8、9月份的时候,我老公就和王小东在谈成立公司的事情,谈成立公司的时候,就在谈债权转让的事情,具体是怎么谈的我不清楚。问:那么王小东是什么时候,把他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你们的青禾源公司的?答:应该是2015年10月20多号到11月初转让的。问:债权转让的协议是什么时候签的,在什么地方签的,有哪些人在场?答:我也不知道,都是我老公在办。问:按你的说法你们是购买王小东公司的债权,那么你们购买债权的钱从什么地方来的?答:购买债权的钱,有一部分是王小东还给我们的欠款,大概有200万左右,另外王小东的妹妹王小燕拿了几次现金到遂宁安居来,具体有几次我记不清楚了,王小燕交了几次现金给我,我把这些现金存到我的邮政银行和工商银行的账户上后,再转到青禾源公司的账上。好像我老公还在找我们的亲戚借过钱,现在找亲戚借的钱到账没有要问我老公。问:王小燕拿了多少钱给你们,转账到青禾源公司的账上的?答:应该有200万元左右,具体每次拿了多少、总共拿了多少,拿的时间要查询银行账目才清楚。问:既然是你们出钱购买王小东公司的债权,为什么王小燕要拿钱给你们?答:我听我老公说是王小燕借给我们的。问:王小燕为什么要借款给你们买王小东公司的债权,她自己为什么不买?答:我也不清楚,要问下我老公这是怎么回事。问:你们想过没有,你们购买王小东公司的债权后,如何来收这些债?答:这个王小东说他负责来给我们收。问:你们之前借钱给王小东,他是否还过你们?答:在我的印象中,没有还过。我们是一年左右对一次账,把结算的利息和之前的本金一起结算后又都作为本金,再借给王小东,再把前面的借条作废,王小东再重新给我们出具新的借条。我们借给他的钱是按月息2分算的。问:你们对账是在什么地方对,有哪些人在场?答:一般都是我们到重庆来的,和王小东直接对账。有时是我来对的,有时是我老公来对的。问:你们最近对账是什么时候?答:我老公来对过没有我不知道,我最后一次来找王小东对账应该是去年。具体日期要看我现在保管的那张借条。问:你们借给王小东的钱是借给他个人还是他的公司?答:是借给他个人的。问:你们借钱给王小东,王小东是否提供什么担保物和抵押物?答:没有。因为我们信任他,认为他的生意还做得可以。问:你们成立的重庆青禾源建材有限公司为什么一直到10月12日才把营业执照办下来?答:我的印象好像是今年8、9月份,我老公就开始在操办这个事情了,为什么10月12日才办下来,我还问过他为什么这么麻烦。问:你在回忆一下,你老公和王小东签债权转让协议的时候,你是否在场?答:我不知道他们签过几次协议,但有一次我在场。问:你谈一下你老公和王小东签订这次协议的情况?答:具体时间我确实记不清楚了,时间应该是在2015年10月12日青禾源公司成立之后,王小东拿了一个打印好的协议到遂宁市安居区我的家里来,他叫我老公签的字。协议的具体内容我不知道。我知道的是,在他们签了协议之后,我问我老公这个赚得到钱不,我老公说赚15%,我说那还可以。问:青禾源公司的账户是谁在管理?答:我没有管理,要问我老公。问:你以上谈的是不是事实?答:是事实。”2016年6月2日,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对王小春所作的询问笔录中载明:“问:你是何时进入重庆丰林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答:我哥哥王小东成立该公司时,我就在公司担任采购,主要负责水泥采购和运输,我还购买了五、六台运输车辆,帮我哥哥的相关公司运输货物,还差我几百万元运输费没有结清。2015年九、十月份我哥哥公司资金出现问题,很多人来要账。我找我哥哥先把我的运输费结了,他给了我运输费后,十月份左右王小东又找到我说他的一个朋友卓清富缺钱,希望我借400多万给卓清富,王小东作担保。于是我把我的银行卡两张(一张工行,一张农行)拿给我三妹王晓燕,王晓燕按照王小东的安排将我银行卡上的400多万借给了卓清富他们。问:卓清富你是否认识?答:见过一次面,听说是老师。问:卓清富向你借钱是否给你出具过借条?答:没有,是我哥哥王小东称卓清富向我借钱,我是因为信任我哥哥才借的,卓清富没有给我出具过借条。问:卓清富借了你400多万元用于何处?答:不知道,我哥哥没有给我说原因。问:你借给卓清富的400多万现在是否收回?答:卓清富还了100万左右回到我光大银行账户上,至今还差了300万元左右。问:借款有没有借款期限?答:没有说过。问:如何收回未还的300万元借款?答:我哥哥王小东给我口头作了担保的,不还就找我哥哥王小东还。问:以上说的是否属实?答:是事实。”2016年6月2日,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对王小东所作的询问笔录中载明:“问:个人简历?答:……2002年下岗后成立重庆丰林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建材销售(主要是水泥),2007年又成立了丰茂物流公司从事运输(主要是水泥),2012年左右我花了1500万元左右购买了重庆市巴南区朋安建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石子开采),成立这三家公司主要是为混凝土搅拌站做水泥、石子和运输的配套供应。2014年左右,因为购买水泥的需要我又成立了重庆丰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问:你的家庭情况?答:前期陈夏,2015年10月离婚,……,大妹王小春,二妹王晓燕。问:家庭资产状况及现在个人和公司涉及哪些民事诉讼?答:我名下就是之前说的这四家公司。现在朋安公司因为安全许可证(扩建搬迁农户缺钱)未办下来现停车,我前后投了约2000万进去,现在应该还等值。其余三家公司注册地均在丰林公司的南岸区,因为银行收缩放贷和上千万的货款收不回来,造成我民间向曾祥珠借款未按期归还,曾祥珠启动民事保全措施将我销售往来的多家混凝土搅拌站的应收款冻结,造成无法正常经营。现这三家公司基本已停业了。其他民间借款还欠有他人几百万元,也有告到法院的。另外,现有1500万元银行贷款到期未还,还有2100万银行贷款未到期,但是由于几家公司都停业,因此也应该无法归还。但是这些银行贷款均有相应的房产、车辆作抵押,抵押物价值有差额,但应该差额不大,差个上百万元。我所有的四家公司主要是为重庆朝国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三圣特种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天禄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华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华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七、八家混凝土搅拌站供货。2015年底以上公司欠货款2000万元左右,至今华硕公司还欠100万左右,天禄公司还欠一、二百万元的货款。2016年巴南区法院判决天禄公司差我1千万左右的货款,典雅房地产公司用1000多平方米的房子销售给我,由于这些房产有抵押借款,因此我不能办理产权,我想拿给曾祥珠抵一部分债务,曾祥珠也不要。问:你和曾祥珠何时有经济往来?答:2013年下半年,我公司因为银行贷款到期需要资金冲贷短期借款,我通过公司财务陈鄂找到曾祥珠借款,定的月息是三分,两分写在借款协议上,一分写在咨询协议上作为咨询费,借款为一百万元至几百万元不等,陆续借陆续还,最高我记得有1200万元。最后,2014年11月26日我向曾祥珠借款100万元,2014年12月20日我向曾祥珠借款200万元,2014年12月25日我向曾祥珠借款300万元,2015年3月12日我向曾祥珠借款600万元,共计有1200万元,但陆续我还430多万元,现在还欠770万元。南岸区法院2016年5月中旬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书,我应偿还77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法院已经算清)。问:你向曾祥珠借来的资金用于何处?答:都是用于公司冲贷和短期流动资金不足。问:为何到期不能归还曾祥珠的借款?答:主要是因为银行收缩贷款总额,加上应收款收不回来,所以无法按期还借款。问:你把丰林公司与重庆青禾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有关债权转让协议的情况谈一下?答:2011年前后,我也是因为资金短缺向我老师卓清富借款,定的年息20%,每笔10万以上,累计到2015年总额有180万,2015年4月18日我向卓清富出具了借条180万,2015年上半年卓清富称他小孩想到重庆来发展,我于是同意在水泥行业可以给予支持。我前妻陈夏帮卓清富跑的工商手续,成立了重庆青禾源建材有限公司。因为成立了青禾源公司后需要资金,我又无法直接拿出资金来还老师的钱,于是便想到用应收账款来还帮老师启动经营。于是我就和重庆朝国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朝国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中建佰润商品混凝土重庆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以及青禾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总额486余万的应收债权转让给青禾源公司,签订的时间是2015年10月13日。但最后青禾源公司又没有收到朝国商贸和朝国混凝土的应收款。因为朝国公司称应收账款被南岸区法院冻结了,无法支付。因为之前为了帮老师我也承诺八五折作价,并且称可以借钱给他,后来他确实收不回来,我为了支付工人的工资,于是叫我妹妹王小春借了400多万元给卓清富和他老婆黎守英通过青禾源公司账户回到丰茂物流公司用于公司开支,比如支付工人工资等。问:你要支付工人工资为何不直接向你妹妹王小春借钱,而要让王小春借给卓清富通过青禾源公司回到丰茂公司?答:因为债权转让协议上写明有要两个月内付清,延期要付1%的月息。因此,为了帮助我老师以免按照协议延期付息。因此通过王小春将钱借给卓清富等通过青禾源转给丰茂物流,当时丰林公司账户已被冻结,只有转丰茂物流公司账户上使用。问:卓清富向王小春借这400多万元是否向你妹妹王小春出具借条?答:没有,因为实际上卓清富又没有真正收回他借给我的200多万,王小春借给他的400多万元只是通过他的青禾源公司转了账。问:青禾源公司的账户及相关印章由谁保管?答:之前青禾源公司成立时,相关银行账户和印章由我前妻陈夏保管,去年底离婚后,青禾源公司账户和印章是否由她保管我不清楚。问:你从2015年底至今有没有还钱给曾祥珠在收回部分应收款时?答:2015年底至2016年2月,我还了曾祥珠160万。我知道我确实欠钱也在认真想办法还个人和银行。我也还有朋安建材公司等优质资产,我认为我可以处理好相关债务,不存在有钱不还或转移资产的行为。问:2015年10月曾祥珠提起诉讼,当月你与妻子陈夏离婚,将名下的奔驰车过户到陈夏母亲陈平名下是为何?答:我成立公司开始经验实体,因为扩大生产向亲朋好友多次借钱,包括我妹妹王小春,我丈母娘陈平都有,因此在公司资金紧张时,我优先考虑自己亲人的个人借款本身无可厚非。问:你与王小春、陈平的借款有无书面证据证实?答:我记得王小春有借款给公司几百万,陈平有一百多万元,但是,有无书面证据我确实记不清楚了。问:以上笔录所说是否属实?答:是事实。”一审另查明,丰茂物流公司原股东为王小东、陈夏,原法定代表人为王小东。2015年10月15日,王小东、陈夏分别与杨祖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90%、10%的股权转让给杨祖洪,同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杨祖洪。青禾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登记设立,股东为卓清富。2014年7月至2016年4月,陈夏和徐鹏的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均为丰林公司;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杨祖洪和王晓燕的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均为丰林公司;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杨祖洪和王晓燕的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均为丰茂物流公司。曾祥珠与王小东、丰林公司、陈夏、陈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5)南法民初字第12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小东、陈夏向曾祥珠返还借款7707095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律师费、担保费,丰林公司、陈鄂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曾祥珠申请执行,后经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渝0108执25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8执2567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曾祥珠与王小东、丰林公司、陈夏、陈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曾祥珠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该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南法民保字第659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朝国混凝土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朝国商贸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朝国混凝土公司、朝国商贸公司分别于2015年10月27日、2015年10月28日向该院提出保全异议申请,认为在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前,丰林公司已将债权转让给了黎长华和青禾源公司,并签订了《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债权人黎长华和青禾源公司可以直接向朝国混凝土公司、朝国商贸公司主张债权,朝国混凝土公司、朝国商贸公司与丰林公司之间并无债权债务关系,故要求解除执行。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争议焦点为:丰林公司与青禾源公司及朝国混凝土公司之间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和《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是否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首先,丰林公司、王小东对曾祥珠负有债务未予清偿,丰林公司、王小东对此是明知的,丰林公司将其享有的对朝国混凝土公司的债权转让给青禾源公司,且指定收款人为丰茂物流公司,将导致曾祥珠的债权无法及时清偿,丰林公司、王小东对此应有一定的预见性。丰林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小东,在明知上述转让行为将损害曾祥珠利益的情况下,仍予为之,其主观上存在故意。其次,根据卓清富、黎守英、王小东在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的陈述,青禾源公司由王小东安排人员经办设立,青禾源公司设立之初相关印章由王小东的前妻陈夏保管。青禾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登记设立,前述《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中落款签订日期为2015年10月13日。陈夏与前述《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中丰林公司签字人员徐鹏,在此期间均为丰林公司员工。据此可以推定,在签订前述《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时,丰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小东对青禾源公司具有控制力,能够以青禾源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再次,青禾源公司与丰林公司并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且根据卓清富、黎守英在接受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询问时的陈述,青禾源公司成立前,王小东已有意向将丰林公司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拟设立的公司,受让债权的资金及收回债权均由王小东负责。而青禾源公司受让债权的资金来源确实与王小东有关,该项事实与卓清富陈述的收购资金由王小东负责相符。最后,青禾源公司为受让债权而支付的款项,收款方为丰林公司指定的丰茂物流公司。王小东在接受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询问时陈述:“因此通过王小春将钱借给卓清富等通过青禾源转给丰茂物流,当时丰林公司账户已被冻结,只有转丰茂物流公司账户上使用。”故,从受让债权的资金来源及去向来看,受让债权的资金经青禾源公司过账后,实际由王小东支配使用。关于丰林公司、青禾源公司辩称的青禾源公司受让债权的资金系王小春出借给卓清富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一是双方发生多笔款项支付关系,但均未签订任何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对借款金额、期限、利息均未予明确,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二是青禾源公司支付受让债权的资金时间均为法院已经对朝国混凝土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青禾源公司对此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仍通过借款方式来支付对价,有悖于正常的商事行为。另外,王小东与卓清富之间虽然存在借款关系,但丰林公司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青禾源公司时并未冲抵上述借款,且青禾源公司在支付对价时亦未扣除上述借款,故不能通过王小东与卓清富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而认定丰林公司与青禾源公司转让债权的合法性。因此,曾祥珠与丰林公司、王小东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丰林公司将其对朝国混凝土公司的债权转让给青禾源公司必然影响曾祥珠实现上述债权,丰林公司的转让债权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债务的履行。在签订上述合同时,丰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小东对青禾源公司具有一定的控制力,青禾源公司与丰林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实际是青禾源公司在王小东控制之下所进行的民事行为,通过签订前述合同,对债权人曾祥珠造成了损害。丰林公司与青禾源公司之间转让债权的行为,应认定为恶意串通,且侵害了第三人利益,故据此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应认定为无效。朝国混凝土公司作为丰林公司的债务人,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其为被动接受方,故其善意与否,不影响对上述合同效力的认定。故对于曾祥珠主张的确认丰林公司与青禾源公司、朝国混凝土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判决:一、确认丰林公司与青禾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二、确认丰林公司与青禾源公司及朝国混凝土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签订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无效。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丰林公司、青禾源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就曾祥珠与王小东、丰林公司、陈夏、陈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南法民初字第12350号民事判决书载明:1.2014年11月26日,曾祥珠与王小东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王小东向曾祥珠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4年11月26日至2015年2月25日。同日,曾祥珠与丰林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丰林公司为王小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2014年12月20日,曾祥珠与王小东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王小东向曾祥珠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3月19日。同日,曾祥珠与丰林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丰林公司为王小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2014年12月25日,曾祥珠与王小东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王小东向曾祥珠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4年12月25日至2015年3月24日。同日,曾祥珠与丰林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丰林公司为王小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2015年3月12日,曾祥珠与王小东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王小东向曾祥珠借款600万元,借款期限4.5个月,自2015年3月12日至2015年7月26日。同日,曾祥珠与丰林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丰林公司为王小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曾祥珠支付借款后,王小东、陈鄂、丰林公司归还了部分款项,尚欠借款本金7707095元。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青禾源公司与丰林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青禾源公司与丰林公司、朝国混凝土公司签订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效力。青禾源公司上诉提出,认定青禾源公司与丰林公司恶意串通没有事实证据。本院认为,青禾源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首先,根据一审法院就曾祥珠与王小东、丰林公司、陈夏、陈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南法民初字第12350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王小东向曾祥珠借款的还款期限届满时间在本案所涉的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丰林公司对王小东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其次,根据青禾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清富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所作的陈述,青禾源公司成立前,王小东提出其需要处置一些债权,将他公司的债权以85%的价格卖给卓清富成立的公司,收购的资金王小东负责,卓清富不需要管,然后王小东负责帮卓清富成立的公司去收款,如果全部收回债权,青禾源公司可以得15%的利润。卓清富同时还陈述,协议是由王小东拟好交由卓清富签的字,债权收购款也是由王小东的妹妹王小燕先将款项转入王小东帮卓清富开立的银行卡账户再转入青禾源公司的账户作为债权收购款支付给丰林公司。根据王小东所作的陈述,债权收购款最终也没有划入出让债权的丰林公司账户,而是划入了由王小东控制的丰茂物流公司。卓清富、王小东二人均在公安机关陈述,在青禾源公司成立之初青禾源公司的印章由王小东的前妻陈夏保管。本案所涉两份转让协议签订的时间均为青禾源公司登记设立的第二天,此时青禾源公司尚处于王小东的控制之下。由此可见,丰林公司、王小东在明知其对曾祥珠的债务已届清偿期限的情况下,将丰林公司对朝国混凝土公司的债权转让给青禾源公司,导致曾祥珠无法执行丰林公司对朝国混凝土公司的债权。结合青禾源公司此时由王小东实际控制、青禾源公司收购债权的款项实际由王小东提供、债权收购款最终未进入丰林公司账户等事实,可以认定丰林公司和青禾源公司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青禾源公司上诉还提出,青禾源公司与丰林公司、朝国混凝土公司签订的协议没有损害曾祥珠的利益。本院认为,青禾源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如前所述,丰林公司、王小东在明知其对曾祥珠的债务已届清偿期限的情况下,将丰林公司对朝国混凝土公司的债权转让给青禾源公司,导致曾祥珠无法执行丰林公司对朝国混凝土公司的债权,青禾源公司、丰林公司的行为直接损害了曾祥珠的利益。综上所述,上诉人青禾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重庆青禾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玉妹审判员 沈 娟审判员 吴贵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母雪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