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财保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朱梓强、王迁博诉祁凤龙、灯塔市畅通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非诉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梓强,王迁博,祁凤龙,灯塔市通畅运输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财保73号之一申请人:朱梓强,住舒兰市。法定代理人:孙晓辉,住天德乡。申请人:王迁博,住舒兰市。法定代理人:朱燕春,住天德乡。被申请人:祁凤龙,住榆树市。被申请人:灯塔市通畅运输队,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法定代表人:肇春华,经理。申请人朱梓强、王迁博与祁凤龙、灯塔市通畅运输队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吉0283财保73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祁凤龙驾驶的辽宁省灯塔市通畅运输队所有的辽K443**重型自卸货车。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被申请人已履行赔偿义务,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祁凤龙驾驶的辽宁省灯塔市通畅运输队所有的辽K443**重型自卸货车的扣押。案件申请费820.00元,由被申请人祁凤龙、辽宁省灯塔市通畅运输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5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元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秦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