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勉县汇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高劲松保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勉县汇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高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5执91号申请执行人:勉县汇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汉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娇娇,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高劲松,男,生于1968年7月12日,汉族,农民,住勉县金泉镇勤俭村*组***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5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勉县汇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高劲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高劲松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偿还勉县汇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50000元及利息4183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840元。逾期,高劲松未履行。勉县汇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目前,高劲松下落不明,其在勉县房产、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无登记财产;通过网络查询,其在银行无存款。本院依法将高劲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高劲松目前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上述法律解释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725执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高劲松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明代理审判员 雷 波人民陪审员 孙 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