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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3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进诉被告徐凯、袁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徐凯,袁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1民初3293号原告:李进,女,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徐凯,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袁颖,女,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原告李进诉被告徐凯、袁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3万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李进主张的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日,二被告向原告共同借款13万元,月利息1.5分,并打下欠条。原告多次讨要,被告迟迟不肯给付。被告徐凯、袁颖辩称,我已偿还原告1.8万元。我们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借款。本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质证意见,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日,被告徐凯、袁颖向原告李进借款11.2万元,月息1.5分。二被告至今未有偿还原告借款11.2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在原告向二被告主张还款权利时,二被告应积极偿还借款,二被告拖延不还是错误的,故对原告起诉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凯、袁颖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进11.2万元,并从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支付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徐凯、袁颖负担1330元,原告李进负担1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雍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运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