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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天财与被告澄城县供销联合社养老保险待遇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财,澄城县供销联合社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781号原告李天财,男,汉族。被告澄城县供销联合社。法定代表人问孝军,职务系主任。原告李天财与被告澄城县供销联合社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李天财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天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财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毅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景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