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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269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俊有、张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有,张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269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王俊有,男,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建,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俊有与被执行人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查,该申请并无不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2民初3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荣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