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行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于振东与青岛市市北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办公室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振东,青岛市市北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03行初138号原告于振东,男,193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代理人张进财,山东源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市北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号。法定代表人袁涛,职务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振东诉被告青岛市市北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办公室行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 麟人民陪审员 刘海青人民陪审员 陈爱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招立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