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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3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泽荣、卢照启等与程振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荣,卢照启,程振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3119号原告:张泽荣,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卢照启,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国杰,泌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振江,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中段金世纪广场西。代表人:范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泽荣、卢照启与被告程振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照启、张泽荣以与被告打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泽荣、卢照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照启、张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1820元,由原告张泽荣、卢照启负担。审判员  党书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