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财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北枫水湾旅游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承德中电易德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枫水湾旅游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承德中电易德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财保193号申请人:河北枫水湾旅游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住隆化县茅荆坝乡小庙村。法定代表人陈书国,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志伟,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执业证号:×××。被申请人:承德中电易德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隆化县隆化镇阿拉营村。法定代表人贺增进,职务执行董事。申请人河北枫水湾旅游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承德中电易德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租赁的位于隆化县茅荆坝乡千松甸村半茅栅子4组、5组的180亩土地及荒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6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承德中电易德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租赁的位于隆化县茅荆坝乡千松甸村半茅栅子4组、5组的180亩土地及荒地使用权予以查封(该地块四至:东至东山根,西至西山根,南至半茅栅子村民房后,北至大东沟分水岭),期限为2019年8月24日止。查封期间,被查封土地及荒地由被申请人管理、使用,但不得流转、转让、转租、设定他项权利等处置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枫水湾旅游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阎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