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江西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与祝针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1428号原告:江西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五洲花园8号。法定代表人:邓春水,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林芳,女,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系公司员工。被告:祝针兰,女,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原告江西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诉被告祝针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2017年8月25日,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江西海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汪生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