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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民初4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继修与高全体、朱小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继修,高全体,朱小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4971号原告:郑继修,男,195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高全体,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朱小燕,女,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继修诉被告高全体、朱小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继修以双方已协商处理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继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郑继修负担。审 判 员 郑乃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福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