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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原告刘某乙、原告刘某丙诉被告刘某丁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700号原告:刘某甲,女,1967年8月11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圣明,蓬莱市蓬莱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某乙,女,1949年9月28日生,汉族,住蓬莱市大柳行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圣明,蓬莱市蓬莱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某丙,男,1953年7月20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圣明,蓬莱市蓬莱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丁,男,1958年1月27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仲美,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甲、原告刘某乙、原告刘某丙与被告刘某丁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三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原告刘某乙、原告刘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刘某甲、原告刘某乙、原告刘某丙负担。审 判 长  翟汉涛人民陪审员  房清秀人民陪审员  刘训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邹秀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