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2执20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超、枣庄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超,枣庄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2执2035-1号申请执行人:张超。被执行人:枣庄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张超与枣庄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批员付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