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执恢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刑庭、汪自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刑庭,汪自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恢101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刑庭,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汪自好,男,汉族,住铜陵市。本院在执行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刑庭与汪自好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汪自好的银行账户存款3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松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