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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行审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简阳市环境保护局与简阳市宏缘乡顺安润滑油经营部其他行政非行政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简阳市环境保护局,简阳市宏缘乡顺安润滑油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80行审52号申请人:简阳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射洪坝街道射洪路南段政府2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刘志强,局长。委托代理人:陶克,简阳市环境保护局法宣科科长。被申请执行人:简阳市宏缘乡顺安润滑油经营部,经营场所简阳市宏缘乡三多村10组51号。申请人简阳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简环罚字(2016)24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申请人简阳市环境保护局称,马炳贵经营的简阳市宏缘乡顺安润滑油经营部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简阳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1月11日送达了简环罚字(2016)24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被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简阳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4月14日送达了《罚款催缴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在催告书确定的期限内亦未缴纳罚款。简阳市环境保护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执行请求为:停止生产,罚款人民币6万元,逾期不履行加处罚款6万元。本院2017年8月25日15:36拨打申请人简阳市环境保护局提供的简阳市宏缘乡顺安润滑油经营部管理者马炳贵的电话号码(1848115****),接听人称自己是马炳贵的哥哥马贵林,马炳贵是从李廷安处接手的简阳市宏缘乡顺安润滑油经营部,马炳贵是实际经营者。马贵林、马贵平都是马炳贵的哥哥,之前都在简阳市宏缘乡顺安润滑油经营部为马炳贵工作,现马炳贵无法联系。8月25日16:06马炳贵回电(1508213****)称未收到《处罚决定书》。经本院审查:简阳市宏缘乡顺安润滑油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为李廷安。2016年8月17日,简阳市环境保护局因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对简阳市宏缘乡顺安润滑油经营部立案查处。2016年8月18日马贵平签收立案决定书。2016年8月25日,马炳贵接受简阳市环境保护局询问时,陈述其在简阳市宏缘乡顺安润滑油经营部工作,主要负责货源联系、销售等工作,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李廷安没有具体负责事务,只是最初有入股。该润滑油经营部于2009年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有废气产生,锅炉处烟囱内设有喷淋设施对烟尘进行处理,有排气管排放气体,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2016年9月2日,简阳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勘查了现场,查明:该润滑油经营部仅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生产工艺为蒸馏油渣及油浆,生产燃料油等产品,加热蒸馏使用煤为燃料,生产过程中有废气、废水及固体废弃物产生,现场未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2016年11月3日,简阳市环境保护局到简阳市宏缘乡顺安润滑油经营部送达《责令停止生产决定书》、《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书面告知: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拟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了陈述申辩权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多次电话联系马炳贵,均拒不接听电话。简阳市环境保护局留置送达了以上文书。2016年11月11日,简阳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简环罚字(2016)24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马炳贵(简阳市宏缘乡顺安润滑油经营部)罚款6万元,限其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了缴纳罚款的银行、账户名、账号,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简阳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于2016年11月14日送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回证》注明为“留置送达”,送达地点为“简阳市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办公室”。不能送达理由“多次电话联系当事人,当事人拒不接听电话,也不领取文书”。2017年1月20日,简阳市环境保护局督查现场时发现简阳市宏缘乡顺安润滑油经营部已停产,现场无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相关负责人,未缴纳罚款。简阳市环境保护就遂将《罚款催缴通知书》留置于该润滑油经营部。本院认为,简阳市宏缘乡顺安润滑油经营部违法事实客观存在,且有相应证据佐证,简阳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简环罚字(2016)24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但简阳市宏缘乡顺安润滑油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简阳市环保局认为实际经营者为马炳贵,但工商营业执照显示的经营者为李廷安,马炳贵接受简阳市环境保护局询问时,陈述其在简阳市宏缘乡顺安润滑油经营部工作,主要负责货源联系、销售等工作,从简阳市环境保护局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显示当地党委政府及派出所曾对该润滑油经营部进行检查,当时现场负责生产的是马贵全。现有证据证据不能确认简阳市宏缘乡顺安润滑油经营部的实际经营者身份,而个体工商户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对经营者身份的查实将影响相关人员的实体权益,故本院认为简阳市环境保护局需进一步核实简阳市宏缘乡顺安润滑油经营部的经营者。从送达程序来看,简阳市环境保护局送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注明留置送达,但送达地点为简阳市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办公室,不符合留置送达的相关规定,简阳市环境保护局应补强此次送达是否有效的证据。综上,本院认为,简阳市环境保护局加强环保执法系其职责所在,环境安全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加强环境保护和查处环境污染是当前社会普通关心的问题,简阳市环境保护局作为法律法规赋予职权的行政机关,有义务查处环境违法事项,但亦应当依法行政。人民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也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因本案存在处罚主体不清、送达效力存疑问题,尚不符合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法定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执行简环罚字(2016)24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谢国斌审判员  凌俊杰审判员  胡丽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