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02执11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乐山市亿城置业有限公司与周敏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市亿城置业有限公司,周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02执11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亿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竹公溪电子花园2期2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9484305-2。法定代表人:杨学容,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福,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明,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石雁儿北巷5号(系乐山市法学会推荐的公民)。被执行人:周敏军,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亿城置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周敏军应向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亿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34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20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周敏军的财产进行调查,除查封并扣押了登记在周敏军名下的川LMG3**号雷克萨斯小型越野客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5月16日,本院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对被执行人的川LMG3**号雷克萨斯小型越野客车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22.90万元。因该车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四川爱上理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抵押权人至今尚未向本院出具生效的法律文书,故该拍卖款尚不具备处分条件。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传飞审判员 林治强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海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