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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执字第3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保林与段彪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保林,段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民执字第3455号申请执行人徐保林,男,汉族,1954年4月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新墩镇白塔村八社。身份证号:6222011954********。被执行人段彪,男,汉族,1975年1月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宁和园小区A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622201197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保林与被执行人段彪借贷纠纷一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25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滨审判员  何洪波审判员  岳慧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荆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