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3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罪犯高此福的决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此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苏01刑更3437号罪犯高此福,男,汉族,文盲,1985年2月9日出生,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栖刑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此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与前犯抢劫罪、盗窃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十七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5)宁刑抗字第3号刑事判决,撤销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2)栖刑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此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与前犯抢劫罪、盗窃罪余刑八年五个月十七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至2021年10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高此福减刑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为由,建议撤销对该犯的减刑呈报。本院认为,罪犯高此福不符合减刑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准予江苏省龙潭监狱撤回[2017]苏龙狱减建字第644号减刑建议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