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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与刘永生、黄庆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刘永生,黄庆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7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负责人程学文,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永生,男,197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南康区。被执行人:黄庆玉,女,1972年5月1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南康区。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与刘永生、黄庆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赣0702民初27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72499.13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永生、黄庆玉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永生、黄庆玉应履行的人民币272499.13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振明审 判 员  何建明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联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