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玲英与周新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玲英,邹新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刘玲英,女,生于1959年11月3日。被执行人邹新安,男,生于1962年6月25日。本院在执行刘玲英申请执行邹新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1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本院查询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部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721执1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能军审判员 张国辉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庞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