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西安仕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增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仕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张增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2005号原告:西安仕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枣园东路*号唐都温泉花园*幢*单元*层***号房。注册号610100100098977。法定代表人:贾保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蒲林,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飞,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增光,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原告西安仕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增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西安仕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仕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仕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3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131.5元,下余13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尚拥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