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谭杰与朱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杰,朱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2462号原告:谭杰,男,汉族,1976年10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绪琴,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陈,男,汉族,1988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原告谭杰诉被告朱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杰负担。审判员 施璟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