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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3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监利县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监利县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3民初1782号原告:监利县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红城乡杨铺村二组。法定代表人:黄炷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明,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出纳,户籍地监利县。被告:胡杰,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原告监利县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监利县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监利县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监利县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37元,减半收取318.5元,由原告监利县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朱 斌审 判 员  易片红人民陪审员  瞿云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