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6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闫颢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商丘市睢阳区去闫集镇中心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颢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商丘市睢阳区去闫集镇中心小学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601号原告:闫颢原,男,汉族,2008年10月2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理人:闫传伟,男,汉族,1986年4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闫颢原之父。委托代理人:李影,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负责人:杨文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龙,该公司员工。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去闫集镇中心小学。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闫洪涛,职务:校长。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闫颢原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睢阳区闫集镇中心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艳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