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民初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上海绿地集团江西申江置业有限公司与邓辉、孙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绿地集团江西申江置业有限公司,邓辉,孙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66号之二原告:上海绿地集团江西申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中心区B-6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674972850N。法定代表人:任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德闽,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满生,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辉,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孙建华,女,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系被告邓辉之妻。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胜群,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将辉,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绿地集团江西申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邓辉、孙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绿地集团江西申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绿地集团江西申江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绿地集团江西申江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9706元,减半收取计69853元,由原告上海绿地集团江西申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琳审判员 周朝阳审判员 龚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 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