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18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1863何兴芳与陈茂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兴芳,陈茂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1863号之一原告:何兴芳,女,193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勇,江苏钻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茂娟,女,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俊荣,系被告陈茂娟的丈夫,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何兴芳与被告陈茂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兴芳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兴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兴芳撤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何兴芳负担。审 判 长 丁培培代理审判员 刘晶晶人民陪审员 钱德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任志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