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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民初18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1863何兴芳与陈茂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兴芳,陈茂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1863号之一原告:何兴芳,女,193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勇,江苏钻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茂娟,女,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俊荣,系被告陈茂娟的丈夫,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何兴芳与被告陈茂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兴芳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兴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兴芳撤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何兴芳负担。审 判 长  丁培培代理审判员  刘晶晶人民陪审员  钱德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任志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