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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刑更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冯彬抢劫、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686号罪犯冯彬,男,1997年2月9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彭水县人,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彬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民事赔偿金59045.67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9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冯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9月至2017年5月累计考核分1987.5分,共获表扬3次。罪犯冯彬原判罚金2000元,已交400元,民事赔偿金59045.67元,未交。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奖励审批表、缴费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冯彬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冯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犯抢劫罪且财产刑未履行完,月消费超300元,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冯彬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21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五   一审判员 徐鸿林审判员温继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琳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