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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丽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687号被执行人赵丽娟,女,1990年7月18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蒙古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丽娟犯诈骗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10000元,并责令被执行人赵丽娟等四人退赔赵立斌等十四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0509.68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本案不能继续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刑初442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彬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