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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30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梁泽华与程代斌、张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泽华,程代斌,张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30民初164号原告:梁泽华,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程代斌,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张金华,女,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原告梁泽华与被告程代斌、张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代斌、张金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泽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程代斌、张金华共同向梁泽华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其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1年6月10日,程代斌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梁泽华借款6万元,梁泽华当日将6万元现金交给程代斌,程代斌当即写下借条一张。程代斌至今未偿还借款。张金华与程代斌系夫妻,该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张金华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梁泽华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借条》一份,用以证明程代斌向梁泽华借款6万元,约定月利率2%。程代斌、张金华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本院依法向建宁县民政局调取程代斌与张金华的《婚姻状况信息》。《婚姻状况信息》显示,程代斌与张金华于2013年登记结婚。经庭审质证,梁泽华对《婚姻状况信息》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本院审查,梁泽华提供的证据材料《借条》,内容客观明确、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程代斌与张金华的《婚姻状况信息》,是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且梁泽华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梁泽华的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0日,程代斌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梁泽华借款6万元,约定月利率2%,未约定还款期限。2013年,程代斌与张金华登记结婚。程代斌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程代斌与梁泽华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程代斌借款后未偿还借款,现梁泽华要求程代斌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其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依法有据,予以支持。该借款发生在程代斌与张金华登记结婚之前,因此该借款不能按程代斌与张金华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梁泽华要求张金华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程代斌、张金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程代斌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梁泽华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其从2017年4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梁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程代斌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00元,由程代斌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梁泽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云华审 判 员  姚以跃人民陪审员  黄建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喜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