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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执恢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潘家勇、襄阳超强采石厂与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三合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家勇,襄阳超强采石厂,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三合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潘家勇,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襄阳市襄州区。申请执行人:襄阳超强采石厂。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三合村村民委员会。关于潘家勇、襄阳超强采石厂与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三合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襄民三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三合村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三合村委会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三合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6836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华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乔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