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与努尔买买提.库娃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努尔买买提·库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238号被执行人努尔买买提·库娃,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住第六师军户农场。本院在执行努尔买买提·库娃罚金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五垦法刑初字第0011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罚金5000元,已执行0元,尚有5000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努尔买买提·库娃无固定住所,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五垦法刑初字第00118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裴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