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胡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635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胡强出生日期一九八二年九月十二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高中文化职业个体住址青岛市市北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7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606号指控事实2017年7月4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胡强酒后驾驶鲁B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岛市市北区金华支路南向北行驶至大沙路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胡强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22mg/ml。后被电话通知到案。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胡强系自首,并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胡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执行起算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宋正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林娟书记员王晓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