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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桂芬、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芬,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案件结案用)(2017)鲁1402执1404号申请执行人:刘桂芬。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春辉,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402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在本院财务科领取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交纳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款27152.28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证明,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刘桂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世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雒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