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辖终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许志忠、蔡上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6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志忠,男,1958年8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上福,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金盏,女,1960年10月10日出生,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许志忠因与被上诉人蔡上福、许金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2民初34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许志忠的户籍所在地是福建省晋江市,但该住所是由许志忠的父母所有并居住,许志忠只是户籍登记在该处。许志忠因工作关系承租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福官南路天桥二楼毅捷通讯,且已连续居住满一年。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许志忠的经常居住地在福建省南安市。请求撤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2民初347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许金盏的住所地在福建省,上诉人许志忠称其经常居住地在福建省南安市××路天桥××楼毅捷通讯,但未能提供任何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其无论是向原审法院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或向本院提交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注明的地址均为福建省安海镇可慕村中里西路88号。因此,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许志忠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许志忠的管辖权异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海瑞代理审判员 王 帆代理审判员 林东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秋玲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