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会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启斌婚姻家庭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会玲,胡启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3执666号申请人:何会玲被执行人:胡启斌关于申请人何会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启斌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宁审判员 刘 拥审判员 杨志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