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7104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通辽铁盛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草原酒店分公司与梁红娟、张杨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辽铁盛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草原酒店分公司,梁红娟,张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7104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通辽铁盛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草原酒店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定代表人:刘丽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阿拉腾敖其尔,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梁红娟,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张杨,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执行梁红娟、张杨与通辽铁盛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草原酒店分公司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杨银行账户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杨银行存款19435.4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仁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国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