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执恢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崇军、徐伟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崇军,徐伟青,孙旭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恢542号申请执行人王崇军,男。被执行人徐伟青,男,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孙旭光,男,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崇军与被执行人徐伟青、孙旭光金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莱西市公证处,案号(2010)莱西证执字第14号执行证书,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于2017年8月2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证明,证明被执行人已将案款还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0)莱西证执字第14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向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盖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