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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4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与柯清源、林美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柯清源,林美玉,晋江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458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曾井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8562604910。主要负责人:陈晖,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良全,男,该支行员工。被告:柯清源,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林美玉,女,1955年12月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晋江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灵源街道大布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57594918R。法定代表人:骆炳秋,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与被告柯清源、林美玉、晋江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以其拟采取他方式向三被告催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拟采取其他方式向三被告催讨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5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52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慧   玲审 判 员 黄   秋   萍人民陪审员 张   玉   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智足速录员丁婉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