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青岛市卓越包装有限公司与山东俊丰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卓越包装有限公司,山东俊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322号申请人:青岛市卓越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南区香港中路56号。法定代表人:慕容贤,经理。被申请人:山东俊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西路17号。法定代表人:宋国恩,经理。申请人青岛巴林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俊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巴林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俊丰物流有限公司价值2215943.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青岛巴林达物流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巴林达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俊丰物流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215943.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2215943.00元,即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孟凡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