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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无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陶松云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陶松云,孙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674号申请人无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无棣县棣州大街广电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袁清水,局长。被执行人陶松云,男,44岁,住小泊头镇泊头。被执行人孙淑梅,女,44岁,住小泊头镇泊头。本院在执行无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中,无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棣费征决[2016]400行政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无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标的:40032元,已经执行标的0元,还剩余40032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鲁1623行审3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判长  王荣华审判员  李存山审判员  姜守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门凤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