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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6执235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庄铺支行、杨文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庄铺支行,杨文明,吕振坤,杨悦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26执235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庄铺支行,住所地商河县玉皇庙镇杨庄铺。代表人刘守荣,行长。被执行人杨文明,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吕振坤,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杨悦河,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庄铺支行与杨文明、吕振坤、杨悦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额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共计30625元及利息,本院已于2017年8月9日执行13858元,本案未执行16767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霜梅审判员  王兴宝审判员  孙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