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申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河南豪雅置业有限公司、代永青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豪雅置业有限公司,代永青,李宏彦,驻马店市弘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申2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豪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号*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商纪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莹,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代永青,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宏彦,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驻马店市弘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大道与淮河大道交叉口翡翠苑A区**号。法定代表人:张涛。再审申请人河南豪雅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代永青、李宏彦、驻马店市弘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6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河南豪雅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河南豪雅置业有限公司并未对被申请人代永青的借款提供担保,原一审法院判决错误。(二)原一审法院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程序违法。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2014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李宏彦与申请人豪雅置业公司向被申请人代永青借款3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李宏彦、豪雅置业公司给代永青出具借据、收据各一份,并加盖印章,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二)经查阅原一审卷宗,原一审法院依法审理本案,程序并无不当。综上,河南豪雅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豪雅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时 锐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