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执恢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艳斌与田伟明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1执恢00123��徐艳斌、田伟明:关于申请执行人徐艳斌与被执行人田伟明合同纠纷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艳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2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8月18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艳斌与被执行人田伟明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本院认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