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民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与张婷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张婷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2312号原告: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盛家口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91340523153781397U。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超,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婷婷,女,199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婷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安徽华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