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韩恒元与北安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站、第三人北安弘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规划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恒元,北安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站,北安弘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1181行初7号原告韩恒元,男,1948年5月8日出生,现住北安市。被告北安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站。法定代表人孙兆学,职务站长。第三人北安弘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忠国,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恒元诉被告北安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站审批的弘北5号楼规划许可证违法并行政赔偿一案中,因原告与第三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因原告与第三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恒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50%,即25.00元。审判长 吕春野审判员 王海宏审判员 谭荣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