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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吕永贤与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永贤,张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144号原告:吕永贤,女,1966年8月23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张武,男,1968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榆县。原告吕永贤与被告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吕永贤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吕永贤撤诉。案件受理费27元,由吕永贤负担。审判长 杜 伟审判员 胡洪彬审判员 石占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