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吕永贤与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永贤,张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144号原告:吕永贤,女,1966年8月23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张武,男,1968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榆县。原告吕永贤与被告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吕永贤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吕永贤撤诉。案件受理费27元,由吕永贤负担。审判长 杜 伟审判员 胡洪彬审判员 石占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飞 来自